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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民一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陶某与丁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陶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一终字第00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男,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郁某,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男,194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景标,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丁某因与被上诉人陶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重初字第0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某及委托代理人郁某、被上诉人陶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丁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二审上诉;陶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丁某申请撤回本案二审上诉,陶某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都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蒙民一重初字第0124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丁某撤回本案二审上诉;三、准许陶某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陶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丁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