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蔡某某等开设赌场、容留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周某某,周某甲,沈某,蔡某甲,陆某某,周某乙,陈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白沙镇文明村委会蔡屋村**号,因本案于2013年4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游钻妍,广东楉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狮山镇显子岗显东村兴仁里***号之一,因本案于2013年4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狮山镇显子岗显东村昌达里***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邓紫聪,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某,男,1981年3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浦县白沙镇和荣村委会五队**号,2013年2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同年4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蔡某甲,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白沙镇文明村委会蔡屋村**号,2013年2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一千元,同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同年4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桂平市南木镇渡头村白竹屯**号,因本案于2013年4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男,1991年11月26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狮山镇显子岗显东村吉祥里***号,因本案于2013年4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2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合浦县公馆镇石岭村委会坝子村**号,因本案于2013年4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狮山镇显子岗大坑村兴隆下街**号,2013年2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同年4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同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13)2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周某甲、沈某、蔡某甲、陆某某、周某乙、陈某某、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丹红出庭支持公诉,九被告人及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开设赌场罪1、2012年2月开始,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周某甲伙同周某乙、周某丙(均另案处理)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显子岗市场旁一空地开设赌场,提供赌桌、扑克牌等工具供赌客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水。被告人蔡某甲、黄某某、沈某(三人均已判刑)、周某乙、陆某某、陈某某等人受雇在赌场内负责发牌、抽水和看风。同年8月27日21时许,民警查获该赌场,将沈某、蔡某甲、黄某某三人及邱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抓获,当场起获扑克牌一副、麻将台面一张、凳子五张,“水钱”800元及赌资220元。该赌场从开始营业到被查获,每天约有20人参赌,每天抽水约1000元,共盈利约10万元。2、2013年3月25日至4月17日,蔡某某、周某某、周某甲伙同周某乙、周某丙再次在上述地点以同样的方式开设赌场。蔡某甲、黄某某负责发牌抽水,沈某、周某乙、陆某某、陈某某负责看风。同年4月17日16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沈某等人以及参赌人员周某丙等人,并在现场起获麻将台1张、凳6张、扑克牌1副、现金150元。该赌场从再次开始营业到被查获,每天约有20人参赌,每天抽水约1000元,共盈利约23000元。容留他人吸毒罪2013年4月12日开始,蔡某某与郭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传奇酒店开了501房,并提供毒品、吸毒工具容留苏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三次以“煲猪肉”方式吸食毒品。同月18日上午8时许,民警在该酒店501房将四人抓获,并现场查获毒品二包及塑料瓶、锡纸、打火机等工具。经鉴定,现场查获的二包毒品净重0.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蔡某某、郭某某、苏某某三人的摇头丸检测、甲基安非他命检测均呈阳性,黄某某的甲基安非他命检测呈阳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应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周某甲、周某某、沈某、蔡某甲、陆某某、周某乙、陈某某、黄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某、周某甲、周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沈某、蔡某甲、陆某某、周某乙、陈某某、黄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蔡某甲、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周某某、沈某、蔡某甲、陆某某、周某乙、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九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没有异议。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本案开设赌场犯罪时间较短,次数较少,社会危害性小,盈利数额也没有达到指控的十几万元,蔡某某与其他同案人只是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中,蔡某某并未牟利,主观恶性小。三、蔡某某归案后均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上,请求对蔡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周某甲属于从犯,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且本案开设赌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九被告人开设赌场、被告人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以及本案涉案金额并未达到指控的十几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多名被告人的供述均指认蔡某某、周某某、周某甲为赌场的组织者和老板,为聚赌提供了场地和工具,并抽水牟利,该三人与其他具体负责发牌、抽水和看风并收取工资的同案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均不同,故本案应区分主从犯,且蔡某某应认定为本案的主犯;关于本案指控的涉案金额,本案涉案赌场先后两次开设,且指控的赌场开设时间、每日抽水金额、参赌人数均有多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涉案赌场开设时间较长、参赌人数众多、非法获利的金额巨大,足以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程度。综上,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以及涉案金额并未达到指控的十几万元的辩护意见,均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周某甲属于从犯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多名被告人的供述均指认周某甲为赌场的组织者和老板之一,其应认定为本案的主犯,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周某甲、周某某、沈某、蔡某甲、陆某某、周某乙、陈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均成立。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某、周某甲、周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某、蔡某甲、陆某某、周某乙、陈某某、黄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蔡某甲、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沈某、周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周某甲、蔡某甲、陈某某、陆某某、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采纳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六、被告人陆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九、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4年6月2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扬代理审判员 张苑华人民陪审员 杜栻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绮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