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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周丹与吉林皇星漫画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丹,吉林皇星漫画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87号原告周丹,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吉林皇星漫画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丹诉被告吉林皇星漫画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周丹负担。审判员  林乐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