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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刑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罪犯马传林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传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刑执字第00117号罪犯马传林,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潜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6日作出(2005)郎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传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4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4月4日交付执行。2009年10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剩余刑期至2015年9月26日止。实际服刑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执行机关蚌埠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蚌埠监狱提出,罪犯马传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余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传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减去罪犯马传林的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蒙审判员  马雪松审判员  汪润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