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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1、李2、李3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李1,李2,李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马**,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被执行人李1,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被执行人李2,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被执行人李3,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院在执行马**与李1、李2、李3(2014)双民一初字第00085号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4年1月20日对盘锦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下达了(2014)双执字第000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申请执行人马**办理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丘地号******)面积55.80平方米房屋产权的过户事宜,执行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马**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4)双民一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革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祖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