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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临朐县直机关加油站有限公司与高继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直机关加油站有限公司,高继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41-1号原告临朐县直机关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福,董事长。被告高继哲。本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继哲的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继明审 判 员  宗树森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窦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