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临朐县直机关加油站有限公司与高继哲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直机关加油站有限公司,高继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41-1号原告临朐县直机关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福,董事长。被告高继哲。本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继哲的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继明审 判 员 宗树森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窦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