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益刑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涂韶新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涂韶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193号罪犯涂韶新,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0年1月10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2000)华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涂韶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其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1日作出(2000)岳中刑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涂韶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本院分别于2003年7月5日作出(2003)益刑执字第26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2005)益刑执字第4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益刑执字第16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益刑执字第1000号刑事裁定准予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因该犯在假释期间吸食毒品,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438号刑事裁定,予以撤销该犯假释,对该犯未执行完毕的三年五个月零五天的刑罚收监执行(异动后刑期至2015年4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涂韶新自收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法院判决,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纪律,无违规行为发生;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努力改掉入狱前好逸恶劳的思想,决心用劳动的汗水洗刷自己的罪行;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考试成绩合格。期内共获考核分103.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罪犯奖惩审批表、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涂韶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涂韶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4年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