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孙宝富与翁牛特旗广播电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富,翁牛特旗广播电视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翁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孙宝富,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彭广利,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牛特旗广播电视中心(以下简称广电中心)。地址: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张书领,系主任。原告孙宝富诉被告广电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6520.00元,并从2000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丹青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广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电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派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如下事实:1996年12月27日、1998年5月10日、1998年5月17日,原大兴农场广播站为发展大兴地区的文化广播建设事业分别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15000.00元、3000.00元,利率为3%。大兴农场广播站于1998年7月25日偿还了15000.00元借据中的本金6000.00元,余欠9000.00元本金及利息没有偿还。于1999年12月偿还了1000.00元欠款的利息360.00元,欠款本金及余欠利息没有偿还。于1999年4月26日偿还了3000.00元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但是利息至今未给付。2006年大兴农场文化广播电视站的人、财、物及债权债务转给被告广电中心,在本院调取的“大兴应付帐款明细(一)”表中就包括了此笔债务。因大兴农场广播站已归入被告广电中心管理,其所欠原告的6520.00元本金及利息应由被告广电中心偿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翁牛特旗广播电视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宝富欠款本金65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0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丹青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凌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