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颜民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颜民初字第0026号原告夏某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祁德江,男,盐都区新都法律服务所。被告姚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保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阿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