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颜民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颜民初字第0026号原告夏某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祁德江,男,盐都区新都法律服务所。被告姚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保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阿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