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原告戚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某,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96号原告戚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某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戚某某承担。审判员 彭蕾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