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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周凤敏与李建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瓯商初字第21号原告:周凤敏。被告:李建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敏与被告李建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敏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凤敏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1279元,由原告周凤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锵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