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刑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吴刑初字第0043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油漆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4年1月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博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8月17日21时许,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福坤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嘉福广场附近路段时,与任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并致任某及电动车上乘客徐某受伤,被告人黄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后被任某追上并抓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0mg/100ml。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人周某、任某、徐某的证言笔录,证人任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图和照片,呼出气体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4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