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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孔斌辉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斌辉,光宏光电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175-2号申请执行人孔斌辉。被执行人光宏光电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宇强。上述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光宏光电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光宏光电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96528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艳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道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