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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后支行与钟神枝、钟跃东、钟神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后支行,钟神枝,钟跃东,钟神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后支行。负责人张志坚。委托代理人蔡郁榛、林薰,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神枝,男,畲族。被告钟跃东,男,畲族。被告钟神福,男,畲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后支行与被告钟神枝、钟跃东、钟神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后支行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邵 昀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婧雯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