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民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林取胜与陈惠娜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取胜,陈惠娜,漳州市承友工贸有限公司,邱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取胜,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惠娜,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承友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承友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惠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建明,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林取胜、陈惠娜、漳州市承友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3)芗民初字第7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林取胜、陈惠娜、漳州市承友工贸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上诉人林取胜、陈惠娜、漳州市承友工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届满后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取胜、陈惠娜、漳州市承友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月华审 判 员 傅 京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洪碧蓉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