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度民初字第0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俞卫东与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卫东,吕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度民初字第0562号原告俞卫东。委托代理人王继东,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刚。委托代理人张建、马伟,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俞卫东诉被告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继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卫东诉称,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其借款1000000元,其以银行本票形式将上述借款交付被告。因催讨无着,故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0元,并自2014年11月14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吕刚辩称,对于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至今未予归还的事实予以认可,因其经营的公司经营不善,已处于停产停业状态,故无力归还欠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5月13日,被告以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000000元的银行本票交付被告,被告自银行取得该借款1000000元,被告于2014年7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因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故引发本案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工商登记资料查询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因被告确认结欠原告借款1000000元,结合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及银行凭证,本院确认被告结欠原告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因被告未归还该借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0元并要求被告偿付就借款10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4年11月1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俞卫东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940元,由被告吕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代理审判员 谢 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雅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