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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蒙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20号原告蒙某某,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石增金,商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某,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元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连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