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申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文东与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雨琴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文东,李雨琴,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阿卡利亚湾住宅工程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申字第22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书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军、丰蕊,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文东。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雨琴。一审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阿卡利亚湾住宅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任月占,该项目部经理。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港公司)因与李文东、李雨琴、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阿卡利亚湾住宅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阿卡利亚湾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冀民一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航空港公司申请再审称,1.李文东提供的借据是撕毁后拼凑在一起的,项目部公章早已收回,借据上的公章是伪造的。2.本案关键证据即借条未经质证,申请人在二审中要求质证未获准许。3.原审认定我方为李雨琴借款提供担保是严重错误的,该认定也超出了李文东的诉讼请求。4.李雨琴曾出具承诺书,认可借款系其个人行为,另外李雨琴并非项目部负责人,其无权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本院认为,一审中各方当事人就本案的基础证据“借款协议”和“借条”均进行了质证,航空港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定案依据未经质证的观点不能成立。根据李雨琴的陈述,难以认定借款已经清偿存在撕毁的过程,同时考虑到阿卡利亚湾项目2010年1月并未竣工且项目部公章并未备案,难以认定阿卡利亚项目部公章不真实。李雨琴向航空港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并不能直接对抗李文东,航空港公司不能因此免责。关于担保问题,阿卡利亚项目部在借款协议和借条上担保人处的盖章行为应当认定为同意对借款进行担保,因担保行为无效,原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令航空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航空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哲审判员 张书华审判员 张耀庆二〇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