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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刑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龙军宏抢劫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刑执字第284号罪犯龙军宏,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4年11月23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东中法刑初字第3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军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3307.2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2007年5月1日由广东省阳江监狱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起止:自2006年11月23日起至2027年10月6日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20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48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期内共获考核分150.5分。2011年2月因产品出错扣1分,2011年、2012年改造质量评估均为B等,2013年一、二季度改造质量评估均为较好档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呈报的罪犯个人总结、罪犯考核登记表、罪犯计分审批表、鉴定意见、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军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军宏减去有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