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湖北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武汉五交通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反请求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002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湖北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武汉五交通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湖北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五交通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仲裁委员会(2013)武仲裁字第0000708号裁决,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询问了申请人湖北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金东和被申请人武汉五交通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会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湖北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裁的请求及理由:一、仲裁裁决程序违法。二、仲裁庭故意歪曲事实,枉法裁判。三、仲裁庭裁决的违约金额明显过高,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故请求依法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2013)武仲裁字第0000708号裁决。被申请人武汉五交通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答辩理由:仲裁庭裁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仲裁程序合法,申请人撤销事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不予支持。查明,2012年8月16日,申请人湖北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五交通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发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2013年4月17日,武汉五交通信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2013年4月24日,湖北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反请求申请书。武汉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受理本案后,依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向仲裁申请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反请求仲裁申请书》副本、《反请求仲裁申请书》,向仲裁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反请求受理通知书》,向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声明书》等材料,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主要审查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及裁决是否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对申请人湖北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撤裁理由的审查意见综合分析如下:关于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程序违法的理由。申请人认为按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本案仲裁反请求费收费不符合规定,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经审查,申请人湖北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该项撤裁理由不属于审查范围,故申请人的该项撤裁理由不成立。关于申请人认为仲裁庭故意歪曲事实,枉法裁判的理由。经审查,仲裁庭开庭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环节,申请人湖北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认为仲裁庭裁决故意歪曲、掩盖事实、枉法裁判,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申请人湖北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该项撤裁理由不成立。关于申请人认为仲裁庭裁决的违约金额明显过高,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因实体处理部分不属于撤裁审查范围。故申请人湖北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该项撤裁理由不成立。综上,武汉仲裁委员会对(2013)武仲裁字第0000708号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决结果,均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湖北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及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撤销裁决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湖北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2013)武仲裁字第0000708号裁决书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北乐语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吴平生审判员 朱光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