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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法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重庆山巨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水电控制设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三巨化工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水电控制设备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重庆三巨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重庆渝北龙溪加州百合园A栋21-1,组织机构代码79071655-5。法定代表人罗燕,董事长。被告: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水电控制设备分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工联三村1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三巨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水电控制设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水电控制设备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三巨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三巨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235.00元,由原告重庆三巨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方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