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芜湖兆胜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兆胜架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015号申请人:芜湖兆胜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黑桥档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8495866-5法定代表人:孙兆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刘磊,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湾新路。法定代表人:杨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翔,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律师。本院作出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11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芜湖县花桥镇人民政府应收款共计柒拾万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其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芜湖县花桥镇人民政府应收款共计柒拾万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静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