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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密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江诉被告孙江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江,孙江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密商初字第114号原告李玉江,男。委托代理人耿凤香,女。被告孙江顺,男。原告李玉江诉被告孙江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曲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玉江的委托代理人耿凤香到庭参加诉讼,孙江顺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江诉称,被告孙江顺于2011年8月6日从李玉江处借款。2013年2月6日归还一部分,尚欠本金19070.00元,孙江顺重新出具了欠条,约定按月利率0.01元计算利息。李玉江多次索要,孙江顺未偿还。故李玉江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江顺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9070.00元,利息1907.00元,合计20977.00元;要求孙江顺给付利息,从2013年12月7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按月息0.01元计算的利息;要求孙江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孙江顺未出庭,亦未向本庭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孙江顺于2011年8月6日从李玉江处借款。2013年2月6日归还一部分,尚欠本金19070.00元,孙江顺重新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李玉江人民币壹万玖仟零柒拾元整,以后利息1分利计算。欠款人:孙江顺。”李玉江多次索要,孙江顺未偿还。故李玉江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江顺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9070.00元,利息1907.00元,合计20977.00元;要求孙江顺给付利息,从2013年12月7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按月息0.01元计算的利息;要求孙江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玉江与被告孙江顺因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关于李玉江的诉讼请求:1、要求孙江顺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9070.00元,利息1907.00元,应予支持。2、要求孙江顺给付利息,从2013年12月7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按月息0.01元计算的利息。因该诉求属不确定的法律事实,应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孙江顺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江顺给付原告李玉江借款本金19070.00元,按月利率0.01元计算利息(从2013年2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2.00元由被告孙江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曲 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昕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