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法执字第6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李洪勋申请孙玉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勋,孙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法执字第637-3号申请人李洪勋,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现住五常市牛家满族镇民庆村。被执行人孙玉山,男,1954年12月14日生,满族,村民,住五常市牛家满族镇街道。本院在执行李洪勋申请执行孙玉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洪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剑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