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缙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朱根杨与吕长征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根杨,吕长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缙民初字第24号原告:朱根杨。被告:吕长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根杨与被告吕长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根杨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朱根杨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根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根杨负担。审 判 员 吕劲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章继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