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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缙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朱根杨与吕长征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根杨,吕长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缙民初字第24号原告:朱根杨。被告:吕长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根杨与被告吕长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根杨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朱根杨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根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根杨负担。审 判 员 吕劲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章继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