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中清刑减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杨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清刑减字第168号罪犯杨军,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14日作出了(1997)二中刑初字第8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军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30日以(2000)高刑减字第2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8日以(2001)二中刑减字第9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04年5月13日以(2004)二中刑减字第7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07年8月21日以(2007)二中刑减字第17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2月2日以(2009)二中刑减字第3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4月23日以(2010)二中刑减字第10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7月28日以(2011)二中刑减字第15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二中刑减字第025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于2014年1月2日,提出对罪犯杨军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认为,罪犯杨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对罪犯杨军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军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0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4月29日止),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