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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铁中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伍晋良与向莆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李佑利、江西荣平实业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晋良,向莆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李佑利,江西荣平实业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铁中民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晋良,男,汉族,1963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向莆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钟生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芳辉,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彬,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佑利,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荣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周高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其武,江西巨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郭衍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波,男,汉族,1982年11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伍晋良、向莆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佑利、江西荣平实业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2)南铁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2)南铁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昌铁路运输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巍审 判 员  帅晨薇代理审判员  兰奎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洁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