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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刑执字第8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仲淑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仲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888号罪犯仲淑兰,女,1948年6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高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仲淑兰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仲淑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认清了法轮功的邪教本质,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仲淑兰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仲淑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然年老,仍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本院认为,罪犯仲淑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仲淑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桂代理审判员  魏吉锋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