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立民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立民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史荣超,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华,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杨书岭,总经理。上诉人河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6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协议书》涉及到双方对双方合作工程的清算问题,标的额近亿元。故本案应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河南省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是判令2011年9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并继续履行该协议,并赔偿各项损失50万元。因《协议书》内容是解除本案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因此本案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应为50万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河南天时置业有限公司请求本案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