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颍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高陈子诉万家岭为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陈子,万家岭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颍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高陈子被告万家岭原告高陈子诉被告万家岭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陈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蔡军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陈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家岭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陈子诉称:我为万家岭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经2012年3月3日结算,被告万家岭共拖欠我运输费用15440元,为此,被告万家岭为我出具欠款条据,该款被告久拖不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万家岭立即偿还该款。被告万家岭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按本院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举证、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高陈子为被告万家岭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经2012年3月3日结算,被告万家岭拖欠原告高陈子运输费用15440元,并为此出具欠款条据,该款被告万家岭久拖不还,为此,原告高陈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万家岭立即偿还运输费用1544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高陈子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及被告万家岭出具的欠款条据一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高陈子与被告万家岭之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被告万家岭拖欠原告高陈子运输费用人民币15440元,依法应予偿还,原告高陈子要求判令被告万家岭立即偿还运输费用1544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家岭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家岭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高陈子运输费用1544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被告万家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颍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