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叶亚洲与姚丽、姚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亚洲,姚丽,姚明,李忠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584号原告叶亚洲。委托代理人应忠光。被告姚丽。被告姚明。委托代理人姚丽。被告李忠仪。法定代理人李尉萍。原告叶亚洲与被告成妹、李忠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成妹去世,本院依法追加姚丽、姚明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亚洲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忠光,被告姚丽、姚明,被告李忠仪的法定代理人李尉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亚洲诉称:成妹与李忠仪系夫妻,成妹系原告干妈。2011年8月18日,成妹与李忠仪夫妻为看病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5万元,并称到动迁时还清。现被告居住地已开始动迁,但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姚丽、姚明辩称:原告提供的借条虽是其母成妹及被告李忠仪所签,但借款不是事实,故不同意原告之诉请。被告李忠仪辩称:借款不是事实,不同意原告之诉请。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8日,成妹与李忠仪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李忠仪、成妹2011年8月18日向叶亚洲借伍万元(夫姨看病)到动迁还清伍万元(¥50000元),欠款人:成妹、李忠仪”。后原告向成妹、李忠仪催讨,但两人未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起诉来院。另查明:成妹与李忠仪系再婚夫妻,李忠仪为XXX残疾人,残疾XXX。成妹与其前夫育有两个孩子:姚丽、姚明。成妹于2013年5月10日报死亡。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2003)汇民一(民)初字第3157号民事调解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残疾人证、结婚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欠条等证明成妹与李忠仪向原告借款,故本院确认成妹与李忠仪向原告借款5万元。同时,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成妹、李忠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主张被告李忠仪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姚丽、姚明作为成妹的法定继承人,其享有成妹遗产的继承权,但继承遗产时应首先从遗产中清偿本案系争债务,故本院认定被告姚丽、姚明应在继承成妹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忠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亚洲借款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姚丽、姚明在继承成妹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20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57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李忠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晓燕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人民陪审员 周家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叔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