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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初字第0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陈红连与盐城市亭湖区豪门盛宴酒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连,盐城市亭湖区豪门盛宴酒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0107号原告陈红连。委托代理人凌冲,亭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盐城市亭湖区豪门盛宴酒店,住所地盐城市沿河中路24号。负责人孙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连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豪门盛宴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连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红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红连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马立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