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左民督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2014)左民督字第7号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卫东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左民督字第7号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城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乔志军,男,任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刘卫东,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左权县人。本院受理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3年12月18日发出(2014)左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卫东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元及相应利息,但我院发出该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按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地址无法将该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刘卫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2014)左民督字第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依法起诉。案件受理费十七元,由申请人左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柳天青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