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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冷宇圣与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宇圣,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211号原告:冷宇圣,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雅怡,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权丰,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梁。委托代理人:胡开欣,系该公司职员,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嘉君,系该公司职员,女,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冷宇圣诉被告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10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此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1月11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被告购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民安村云梯山庄第B2栋301房,成交价58000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项并交纳办理房地产权证相关税费,按规定交付了维修基金。原告于2011年6月30日收楼入住。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该在原告收楼后730天内为即2013年6月30日前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并将房地产权证交付给予原告。逾期办证,需按已付房款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但被告至今尚未办理涉案房屋项目的初始登记,因此尚未具备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条件,被告已经存在明显违约。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违约金以已付房款58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从2013年7月1日起计至被告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民安村云梯山庄第B2栋301房的以原告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交付给原告之日止),违约金暂计到2013年7月25日止的为68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前向原告冷宇圣支付逾期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民安村珠高埔水库北侧云梯山庄B2栋301房的房地产权证的违约金29000元。二、原告冷宇圣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6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冷宇圣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王 璇人民陪审员  曾永涛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国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