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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22号原告李某某,女,羌族。被告杨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祥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富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