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忠法民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叶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叶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忠法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71年2月9日,汉族,务农,重庆市忠县人。委托代理人万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叶某,男,生于1971年4月18日,汉族,务农,重庆市忠县人。本院在审理刘某与叶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琳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