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永刚、房胜玉、房忠教、梁铁成、张士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永刚,房胜玉,房忠教,梁铁成,张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被执行人陈永刚,男,35岁。被执行人房胜玉,男,58岁。被执行人房忠教,男,32岁。被执行人梁铁成,男,自然简历不详。被执行人张士勇,男,31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虎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永刚、房胜玉、房忠教、梁铁成、张士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房胜玉、房忠教、张士勇在某某大米加工厂的水稻卖粮款各28,000.00元,合计84,000.00元全部给付申请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2013)虎商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启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