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隆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岩茶乡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林各族自治县岩茶乡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林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法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隆林各族自治县岩茶乡人民政府,现住隆林各族自治县岩茶乡。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林支公司,现住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权街201号。本院在执行隆林各族自治县岩茶乡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林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3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3)隆民一初字第113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隆民一初字第1137号及(2014)隆法执字第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登林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董泽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建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