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方士柏申请执行合肥扁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00179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士柏,合肥扁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方士柏。被执行人合肥扁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包民二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3200元,承担诉讼费2130元、执行费580元,合计459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32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款清时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扁诚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59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32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款清时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静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