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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广商初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周本浩与唐艳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本浩,唐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商初字第0042号原告周本浩。被告唐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本浩与被告唐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唐艳名下位于扬州市文昌花园97幢504室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唐艳名下位于扬州市文昌花园97幢504室的房产,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擅自转移、过户、毁损、赠与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光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