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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民再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3)钦民再终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温树芳,陆坚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民再终字第2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温树芳,女。委托代理人许文心,广东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陆坚光,女。申请再审人温树芳与被申请人陆坚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灵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温树芳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钦民申字第50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温树芳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文心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陆坚光经公告合法传唤,未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的(2012)灵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灵山县人民法院重审。诉讼费由一审法院重审时根据重审结果处理。审判长  赵洪忱审判员  潘启环审判员  李钦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