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张某。被告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申素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