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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三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马桂兰、张云云等与张效伟、赵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兰,张云云,张小云,张效伟,赵静,赵新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三初字第96号原告马桂兰。原告张云云。原告张小云。被告张效伟。被告赵静。被告赵新文,青州市五里镇西赵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桂兰等诉被告赵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V×××××(鲁V×××××挂)号货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鲁G×××××号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V×××××(鲁V×××××挂)号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郄本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