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刑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洪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执字第00050号罪犯蔡洪进,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天津市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9)蚌铁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洪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蔡洪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蔡洪进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二次记功,三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洪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启审 判 员 郑 云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伟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