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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城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嵘诉被告任广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嵘,任广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289号原告张嵘。委托代理人郑巧巧。被告任广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嵘诉被告任广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嵘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嵘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张嵘负担。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雄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