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终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1与杨×2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0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1,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2,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上诉人杨×1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4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杨×1于2013年12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杨×1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杨×1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杨×1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时 霈审 判 员 潘克长代理审判员 江慕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果满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