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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民一初字01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岩、刘晓娟诉许晓阳、长葛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先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岩,刘晓娟,许晓阳,长葛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涡民一初字01120号原告:张岩,男,200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街道刘旮旯行政村前李自然村6号。法定代理人:刘晓娟,女,汉族,1979年3月3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张岩之母。原告:刘晓娟,女,汉族,1979年3月34日出生,住址同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晓阳,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和尚桥镇蒋庄村3组。被告:长葛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刘宝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献峰,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议台路19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亮,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岩、刘晓娟诉被告许晓阳、长葛市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岩、刘晓娟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称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已无法继续生活,故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先予执行4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先予执行20万元给付原告张岩、刘晓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杨立强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