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金玲与韩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玲,韩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周金玲,男,1948年8月24日出生。被告韩志强,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玲与被告韩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玲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玲撤回起诉。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周金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袁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