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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方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中方县宏旺化工有限公司与杨启茂、翁源县兴茂活性炭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中方县宏旺化工有限公司,广东省翁源县兴茂活性碳厂,杨启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方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方县宏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泸阳镇。法定代表人刘志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省翁源县兴茂活性碳厂,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官渡镇官渡村狮子山。代表人杨启茂,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启茂,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翁源县。本院在执行湖南省中方县宏旺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省翁源县兴茂活性碳厂、杨启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10日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予以终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怀中民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杨司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