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红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雪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红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雪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1号原告深圳市红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燕,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华,女,汉族。系田苑小区物业管理处主任。被告张雪伟,男,汉族。上列原告深圳市红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雪伟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红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岩 微信公众号“”